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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31

  各PCO公司:

  为规范广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爱卫办印发了《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穗爱卫〔2013〕9号)。要求从2013年3月1日起,在广州市内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PCO公司,必须到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报备,已报备的服务机构将会在市爱卫办和省爱卫办网上公布,现将市爱卫办的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如下,望各PCO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报备,以免影响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

  备案工作的通知

  穗爱卫办〔2013〕9号

  各区、县级市爱卫办,广州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33号)要求,我市从2013年3月1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市或市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做好备案。

  二、备案机构

  各区、县级市爱卫办。

  三、备案项目

  备案项目为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四、备案期限

  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五、备案程序

  (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

  (二)资料受理。

  各区、县级市爱卫办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服务机构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对资料齐全的,应出具《备案资料接收凭证》(详见附件2);对资料提交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2),逾期视为受理。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

  (三)备案登记。

  区(县级市)爱卫办对备案服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详见附件3)。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级市)爱卫办可以撤销备案:

  1.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区、县级市爱卫办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六、职责分工

  市爱卫办负责全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公示工作;备案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区、县级市爱卫办具体承办。

  七、信息报送与公示

  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的报送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区、县级市爱卫办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的备案情况以纸质和Excel电子表格形式(详见附件4)报市爱卫办。

  市爱卫办对已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机构在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门户网站(www.gzawh.gov.cn)上公示;同时,报送省爱卫办并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门户网站(www.gdaw.gov.cn)上公示: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八、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爱卫办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加强对本地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做好备案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在市爱卫会网站上公示的服务机构资质要严格把关,市爱卫办每年对已公示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备案相关事宜咨询可与市爱卫办联系,联系人:林 勇,电话:83171636,传真:83171600,电子邮箱:83125245@163.com。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28日